9月起施行,13部門聯合印發招投標新政!
2022-09-02
日前發改委等13部門聯合印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規制度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主要思路
一、明確主題權責,劃定行為邊界
二、健全閉環管理,程序結果并重
三、強化剛性約束,嚴格責任追究
四、創新制度機制,提升工作實效
主要內容
《意見 》針對招標方、投標方和中標方、評標專家、招標代理機構、監督機構等不同主體分別提出意見及要求,重點信息整理如下:
招標方
(一)依法落實招標自主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任何單位不得設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的前置審批或審核環節。
(二)嚴格執行強制招標制度。
不得以違法形式規避招標、虛假招標;
不得通過任何方式將依法必須招標項目轉為非招標方式;
不得隨意改變法定招標程序;
不得采用違規方式直接選擇投標人、中標候選人或中標人;
除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應當實行全流程電子化交易。
(三)規范招標文件編制和發布
合法合規、科學合理、符合需求
不得通過設置不合理條件排斥或者限制潛在投標人,招標文件中資質、業績等投標人資格條件要求和評標標準應當以符合項目具體特點和滿足實際需要為限度審慎設置;
不得在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提出注冊地址、所有制性質、市場占有率、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業績、取得非強制資質認證、設立本地分支機構、本地繳納稅收社保等要求;
不得套用特定生產供應者的條件設定投標人資格、技術、商務條件;
一般不得將裝訂、紙張、明顯的文字錯誤等列為否決投標情形;
嚴禁設置投標報名等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前置環節。
(四)規范招標人代表條件和行為
嚴禁招標人代表私下接觸投標人、潛在投標人、評標專家或相關利害關系人;
嚴禁干擾或影響其他評標委員會成員公正獨立評標。
(五)加強評標報告審查
重點關注:
評標委員會是否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
是否存在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致,或者評分畸高、畸低現象;
是否對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響履約的異常低價投標和嚴重不平衡報價進行分析研判;
是否依法通知投標人進行澄清、說明;是否存在隨意否決投標的情況。
(六)暢通異議渠道
實行電子招標投標的,應當支持系統在線提出異議、跟蹤處理進程、接收異議答復。
不得故意拖延、敷衍,無故回避實質性答復,或者在作出答復前繼續進行招標投標活動。
(七)落實合同履約管理責任
加強對合同訂立、履行及變更的行政監督,強化信用管理。
防止“陰陽合同”“低中高結”等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及時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八)加強招標檔案管理
嚴禁篡改、損毀、偽造或者擅自銷毀招標檔案。
招標人未按照規定進行歸檔,篡改、損毀、偽造、擅自銷毀招標檔案,或者在依法開展的監督檢查中不如實提供招標檔案的,由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
(九)強化內部控制管理
招標人應當建立健全招標投標事項集體研究、合法合規性審查等議事決策機制,積極發揮內部監督作用。
對招標投標事項管理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強化內部控制。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應當在組織招標前,按照權責匹配原則落實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負責人。
投標方和中標方
(一)嚴格規范投標和履約行為
不得通過受讓、租借或者掛靠資質投標;
不得偽造、變造資質、資格證書或者其他許可證件,提供虛假業績、獎項、項目負責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投標;
不得與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或其他投標人串通投標;
不得與評標委員會成員私下接觸,或向相關人員行賄謀取中標;
不得惡意提出異議、投訴或者舉報,干擾正常招標投標活動。
(二)加大違法投標行為打擊力度
密切關注中標率異常低、不以中標為目的投標的“陪標專業戶”。
重點關注投標人之間存在關聯關系、不同投標人高級管理人員之間存在交叉任職、人員混用或者親屬關系、經常性“抱團”投標等圍標串標高風險跡象。
嚴厲打擊操縱投標或出借資質等行為導致中標率異常高的“標王”及其背后的違法犯罪團伙。
評標專家
(一)嚴肅評標紀律
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勤勉
不得對其他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獨立評審施加不當影響;
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中介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不得透露評標委員會成員身份和評標項目;
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在評標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不得故意拖延評標時間,或者敷衍塞責隨意評標;
不得在合法的評標勞務費之外額外索取、接受報酬或者其他好處。
(二)提高評標質量
嚴格規范評標專家抽取工作,科學設置評標標準和方法,保證充足評標時間,引導專家在專業技術范圍內規范行使自由裁量權。
發現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有關強制性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標無法進行時,應當停止評標并向招標人說明情況;
發現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投標報價可能低于成本影響履約的,應當先請投標人作必要的澄清、說明,不得直接否決投標;
發現違法行為的,以及評標過程和結果受到非法影響或者干預的,應當及時向行政監督部門報告。
(三)強化評標專家動態管理
建立健全對評標專家的入庫審查、崗前培訓、繼續教育、考核評價和廉潔教育等管理制度。
(四)嚴格規范和優化評標組織方式
打破本地評標專家“小圈子”,推動優質專家資源跨省市、跨行業互聯共享;
積極推廣網絡遠程異地評標,加強評標場所運行管理,實現所有人員的語言、行為、活動軌跡全過程可跟蹤、可追溯。
招標代理機構
(一)切實規范招標代理行為
嚴禁采取行賄、提供回扣或者輸送不正當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攬業務;
不得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收取高額的招標文件等資料費用;
不得篡改、損毀、偽造或擅自銷毀全套招標檔案資料;
不得與招標人、投標人、評標專家、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等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
(二)加強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管理
將招標代理行為作為“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重點內容,納入跨部門聯合抽查范圍。
開展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和從業人員專業技術能力評價,為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提供參考,推動提升招標代理服務能力。
監督管理機構
(一)健全監管機制
暢通投訴渠道,鼓勵建立內部舉報人制度。
積極適應招標投標全流程電子化新形勢,加快推進“互聯網+監管”;
健全各行政監督部門協同監管和信息共享機制。
(二)加大監管力度
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堅決克服監管執法中的地方保護、行業保護,以零容忍態度打擊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與公安機關建立有效的協調聯動機制,加強與紀檢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協作配合,加強地方監管執法力量建設。
(三)健全信用體系
嚴格執行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公開的規定,科學建立招標投標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指標和標準,推動信用信息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合理規范應用,對違法失信主體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
來源:國家發改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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